某县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8)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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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政〔2004〕5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2013﹞**号)精神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资金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项目特性,及时安排项目咨询评估、落实建设条件等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保证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先下达不超过政府投资额10%的建设资金预算,剩余资金预算待项目评审结束后下达。工程预算未经市财政局评审及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财政局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资金预算。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凡涉及项目预算增减变化的设计变更及调整事项,应报经项目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后,市财政局再审查并下达调整后的项目预算。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拨付资金时,应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进度办理拨款手续。
对采取BT或BOT模式建设的项目,按协议约定时间拨付工程价款。
第三十条 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和管理费用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将会计报表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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