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3)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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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政〔2004〕5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2013﹞**号)精神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原则上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其中由住建、交通、水务、城管四个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可以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其他部门作为项目部门的,应按照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和投资预算,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委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方可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同时落实项目规划、国土、环评等各项建设条件,开展方案设计等前期工作。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委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重大项目应由群众工作(信访)部门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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