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务员培训大纲(16)

时间:2026-01-21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抵押权人可向房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房地产,并由其指定的机构进行公开拍卖:

(一)抵押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的;

(二)抵押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三)抵押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清偿债务的;

(四)抵押人解散、破产或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六条 拍卖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拍卖该抵押房地产之费用;

(二)支付与该抵押房地产相关的应纳税费;

(三)按抵押顺序依次偿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本息及违约金;

(四)余额退还给抵押人。

第六章 房地产典当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典当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作为出典人将房地产让与承典人占有、使用,由承典人向出典人支付典金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典当,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典当合同,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典当,应明确典期,典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典期内,典金无息,典物无租。

典期届满,出典人可回赎出典物或与承典人协调续典;出典人放弃回赎权的,视为绝卖。

第七章 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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