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务员培训大纲(12)

时间:2026-01-21

第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进行交易:

(一)权属有争议或权证与标的物不符的;

(二)权证被明令注销、吊销或其他原因失去效力的;

(三)属公告拆迁范围的;

(四)房屋经鉴定为危房的;

(五)房屋系违法建筑的;

(六)其他依法应限制交易的。

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典当时,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典当。

第九条 房地产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时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交易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

交易合同的标准文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条 房地产交易价格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

国有房地产的转让和其他依法需要评估的房地产交易,应当由具备资格的专业评枯机构对该房地产先行评估。

房地产交易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按评估价缴纳税费。 第十一条 在房改中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房地产交易,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房地产交易应依法缴纳交易手续费、监证费。收费标准由市房管、国土、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业务员培训大纲(1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精彩图片

热门精选

大家正在看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限时特价:4.9 元/份 原价:20元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1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