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务员培训大纲(13)

时间:2026-01-21

第十三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同幢房屋分割转让的,各房地产权利人按相应比例占有土地使用权,但同幢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第十五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向房管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办理合同登记,并凭登记合同径直办理房屋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至(三)项规定的条件,并向房管部门申办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房地产现售,转让方应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商品房预售,预方应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预售合同报房管部门和同级国土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广告,应注明预售许可证字号。

第十八条 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必须专户储存,用于预售商品房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 预购的商品房需转让的,应在原合同上背书记载相关事项,并向原登记备案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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