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规定(7)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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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信息外(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金、业绩、投标情况等),对中标单位还应记录其履行合同的实际表现信息并进行动态评估,该评估结果作为决定中标单位是否有权参与未来同类招标项目投标的评判依据。
第七章 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工作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 、招标项目前期公示,除预算部外其他各个部门均可推荐合适的单位;招标前期调研,收集相关单位信息并汇总,由经办部门经办人负责牵头联系相关单位。
二、对相关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申请部门经办人按照招标申请书 要求的投标人资质对意向单位进行审查,并提交资质审查意见交质量监察办公室,质量监察办公室对意向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交董事长批准。审查合格的,通知其参加招标。
三、起草招标文件:申请部门经办人起草招标文件,经办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招标文件的发放及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成本费、需返还资料押金的收取。
1、质量监察办公室负责发放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并注明发放的需返还的技术资料的具体情况;发放的招标文件要逐一登记,并有投标单位领取人的签字。
2、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成本费、需返还资料押金交纳程序: 由质量监察办公室出具交款通知单,投标人持交款通知单到财务部缴款,再将第三联交回质量监察办公室,完成交款程序。核准以上款项的交纳以财务部的收据为准,投标单位的转账单、汇票等要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