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规定(6)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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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均为废标,不再参与后续开标、议标。
第六章 答疑、开标、议标、评标、定标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小组按标书规定日期答疑、开标、议标、评标、定标。
第十七条 开标后,招标小组成员必须认真阅读各投标单位的标书,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每人都有权在评标记录上记录自己的意见,招标小组组长(或董事长)有决定权。确定中标单位后,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八条 招标由招标工作小组组长或招标工作小组组长授权的人员主持,由行政办公室人员负责纪录,该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定标后,经办部门负责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版本、中标通知书为准签订合同。合同实质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如果确需变更,需经招标小组组长同意并有投标单位确认书。
合同谈判完成后,合同应经招标小组成员审核通过,并留有记录。中标通知书发出 7日内签订合同,如果不能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视为放弃中标,通知其他候选单位。
签订合同后,通知其他未中标单位落标,退还投标保证及其他各种押金。
第二十条 行政办公室人员对参与投标的所有单位(包括初选通过单位、落选单位、中标单位)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并编号归档。应对重复性招标的投标单位建立档案,档案中除了记录该投标位的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