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规定(4)
发布时间:2021-06-11
发布时间:2021-06-11
招投标
第十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
一、招标文件由招标申请部门起草、编制。经公司招标工作小组审核批准后发标。
二、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
1、固定资产的采购: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和技术要求、到货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和方式、报价方式、付款方式等。
2、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和技术要求、到货时间和地点,检验标准的方法、报价方式、付款方式等。
3、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的发包或委托:名称、地点、内容和范围、需要提交的,成果资料、工期或服务期、质量和技术要求、报价方式、付款方式等。
4、工程施工的发包:名称、地点、发包范围和内容、承包方式、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开完工时间、报价方式、付款方式等。
5、广告制作、装潢的委托:名称、内容、规格、时间、质量和技术要求、报价方式、付款方式等。
6、对投标单位的要求(如资质、资信、业绩等)。
7、招标投标的时间安排和原则(发标、答疑、投标、开标、议标(包括评标标准、标准应量化)、评标、定标等)。
8、投标保证金、签约保证金的数额、交纳和返还。 9、合同版本。
第十一条 所有招标文件经招标小组成员签认(即签认招标文件审核意见表)后方能对外发出,招标文件发出后未经招标工作小组组长同意不得修改或终止。经招标工作小组组长同意修改招标文件后,应在开标会议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