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规定(5)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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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的征集招标申请书通过十五日内投标单位征集期间,公司在显著位置公示招标项目,除预结算办公室外其他部门均可推荐参加单位,有意参加者可到经办部门或质量监察办公室报名。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资格的审查
有意投标的单位应按公司要求提供准确、真实、详细的企业资质等方面的资料,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和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收取复印件时应与副本原件对照)、企业以往同类业务业绩、企业最近一年资金情况、企业最近一年诚信情况等。并有经办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经办部门应登记所有报名单位,报给招标小组,并提交资质审查意见交监察办公室,质量监察办公室对意向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交董事长批准。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和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逾期公司不予接收,未按时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将要求的投标文件盖章密封(密封处需盖章),并派专人送至公司质量监察办公室相关人员处,公司质量监察办公室人员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做好记录、妥善保管。开标前不得自行开封。
若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要求,招标小组有权将之作为废标处理。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后如需修改、补充,只能在截止时间前修改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递交。补充修改文件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补充、修改的内容造成废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