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逐条解读(8)

时间:2026-05-07

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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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诉的条件:认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 接受投诉的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投诉的处理时限:30日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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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法律地位: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 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和运行; 专业运行机构与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关系:监督和被监督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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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接收信息的范围: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提供的信贷信息。 提供信息的的范围和方式: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 国家机构可以依法查询

第二十九条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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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送数据: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 提供信息的方式: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企业和个人都需同意。

第三十条 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

保险、证券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规定,由监管部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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