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逐条解读
时间:2026-05-01
时间:2026-05-01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1. 《条例》的立法背景
1) 征信业务存在征信机构规模偏小,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征信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缺乏可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获取信
息渠道有限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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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条例》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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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条例》出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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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解决征信业发展无法可依的问题; 引导征信业务健康发展;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监管征信业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引导、促进征信业务健康发展; 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需要定位及规则不够清晰,征信业务监管部门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市场无序发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1. 征信业务概念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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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信息来自第三方 信息为第三方使用 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处理 信用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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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信用信息的范围《条例》未进行直接规定; 禁止采集+限制采集的信息(第十四条) 由征信市场决定+信息主体同意(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