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逐条解读(7)
时间:2026-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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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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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障信息准确的义务:不承担保证准确的义务;采取有效措施 信息的作用: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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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服务器设置在境内 对外提供信息的限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 符合国际对信息跨境流动的规定
第四章 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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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异议申请(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 存在异议的需要在征信系统内作出标注; 核查处理(20日),自然日,包括7天长假 错误、遗漏的更正;无遗漏、遗漏的取消标注;不能确定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