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逐条解读(6)
时间:2026-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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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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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约定用途的范围:不得超出业务办理的需要 征信机构的义务: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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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格式合同条款的设定:足以引起信息主体的注意; 明确说明:解释报送理由,约定用途等;
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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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按约定用途使用:不能超出用途使用 向第三方提供的限制:需经信息主体的同意 在约定用途及第三方时,避免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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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企业信息的途径:多种渠道 采集企业信息的方式:不需要企业同意 对外提供企业信息的方式:不需企业同意 对企业信息的限制: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1.
2. 信息安全的保障要求:建立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征信机构内部查询个人信息的限制:规定查询权限和程序;记载查询人员姓名、查询时间及内容和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