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逐条解读(14)
时间:2026-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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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人民法院判决信息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五级贷款信息后三级在国务院未出明示前不作为不良信息)
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1. 外商投资征信机构设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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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 外国征信机构在境内从事业务的规定
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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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条例》已经实施,商业银行须按照《条例》规定办理业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尚未废止,部分条款尚有效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和《条例》相抵触的地方,依照《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