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惠民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9)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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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惠民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四十条 扣除当年生产成本、经营支出和管理服务费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年终盈余,经成员大会决定,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一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出资人享有收益、处分、监督等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第六章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四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本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