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惠民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4)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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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惠民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
(四)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根据社内工作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六)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同财产;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十六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与本社业务交易额占本社总交易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享有一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七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或出现资不抵债现象,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和债务,直到扣完为止。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