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惠民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5)

发布时间:2021-06-08

泌阳县惠民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十九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继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

(三)决定单个成员出资最高金额和农民成员出资的最低金额标准;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五)审议理事长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发展投资计划;

(七)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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