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惠民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7)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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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惠民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
(二)根据成员大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提请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社理事长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或财会人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国家和省财政、农业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三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四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