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惠民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3)

发布时间:2021-06-08

泌阳县惠民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

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或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或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第十四条 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出资额和交易额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享有本社盈余分配权;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六)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七)有权按照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本社;

(八)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第十五条 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长的决定,支持理事长履行职责;

(二)按本社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农产品质量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并提供合格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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