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惠民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8)

发布时间:2021-06-08

泌阳县惠民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

(一)成员出资;

(二)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政府扶持资金和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它资金。

第三十五条 本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 本社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实行每月或每季定期财务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20%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三十八条 提取的公积金按成员出资额20%与交易额20%相结合的方式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每个成员账户。

第三十九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没有约定的,视作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处理。

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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