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惠民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2)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泌阳县惠民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
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为成员颁发成员证书,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
第七条 本社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二章 成员出资
第八条 本社成员出资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九条 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第十条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个成员须出资,单个成员的出资额控制在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的20%以内,从事生产的成员出资金额占本社出资总额的50%以上。
成员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如另附页
第十二条 成员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可以自由转让。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三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