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惠民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6)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泌阳县惠民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决定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方案;
(十)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社每年召开2次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理事长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四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表决。
第二十五条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一般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立一名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由理事长主持召开成员会议。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