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9)

发布时间:2021-06-08

应急预案法律法规,内蒙古地区细则。

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应急预案备案的有效期自生产经营单位公布之日起期限为3年,预案要根据本单位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随时修订,期满前45天应提出备案续期申请,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新的备案资料,并提交上一个备案期内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报告。

办理备案登记及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再提供相应预案。

第三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对准予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存档。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臵技能。

第三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石油天然气等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建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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