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4)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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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法律法规,内蒙古地区细则。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矿山、冶金、石油天然气、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邀请预案涉及的旗县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应急管理、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危险化学品企业还应当邀请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的有关人员参加评审,保证公安消防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与企业应急预案对接。评审专家人数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确定,大型一般不少于7人,中型一般不少于5人,中型以下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论证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参加评审(或论证)的专家应由旗县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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