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7)

发布时间:2021-06-08

应急预案法律法规,内蒙古地区细则。

(五)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及其勘探作业项目;

(六)客运交通和易燃易爆物品运输生产经营单位;

(七)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四条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和项目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

(一)中央驻自治区企业分公司;

(二)自治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三)跨盟市企业;

(四)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大型生产经营单位;

(五)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工程施工项目。

自治区非安监部门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报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备案,并在备案登记后抄送所在地盟市安监局。

第二十五条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所在盟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一)中央驻自治区企业分公司的子公司;

(二)自治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分公司;

(三)跨旗县企业;

(四)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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