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6)
时间: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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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法律法规,内蒙古地区细则。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或论证)并修订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制定由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应急预案数据库,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进行集中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下列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旗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煤矿、非煤矿山企业;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
(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行业、电力、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
(四)建筑施工单位(含房屋、市政、水利、铁路、公路、消防工程)及其施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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