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12)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应急预案法律法规,内蒙古地区细则。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的评审、申请、受理、审签、登记的表格规范及备案编号方法见附件1-12。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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