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3)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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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法律法规,内蒙古地区细则。
等内容。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臵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臵方案。
现场处臵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臵程序、应急处臵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 生产经营规模不大、危险性较小的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并应及时更新,保持准确有效。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准备阶段或试生产(使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备案等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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