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8)

发布时间:2021-06-08

应急预案法律法规,内蒙古地区细则。

卫生安全许可证的中型以下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生产经营单位和项目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盟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专家对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并修订完善后,30天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申请备案应提交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专家本人签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申请备案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单独成册,规范统一,装订整齐。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应急预案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的具体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出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受理通知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被出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的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补齐有关备案材料后,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方可出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发出受理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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