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5)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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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法律法规,内蒙古地区细则。
法规及标准规定,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盟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进入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推荐,经相应级别的盟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评审(或论证)应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实际,按照《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方面进行评审(或论证),并形成书面纪要。
评审纪要应包括应急预案名称、编制单位、评审地点及时间、参会单位及人员、简要评审经过,各位专家书面评审意见(附要素评审表)、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等内容。
论证纪要应包括应急预案名称、编制单位、论证地点及时间、参会单位及人员、简要论证经过,专家组论证意见等内容。
第十九条 编制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或论证)的,预案编制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或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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