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11)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应急预案法律法规,内蒙古地区细则。
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报备程序和要求重新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改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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