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2)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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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法律法规,内蒙古地区细则。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全面分析、评估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发生事故危险性和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别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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