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启大厦用户手册(内容new)(4)
时间: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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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定 义
公约中除文义有所指示需另作解释外,下列用语所指意义如下:
1、地块——指根据广州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编号:穗国地出合(1995)052号 。
2、大厦——指坐落于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63号地段与兴建名为“城启大厦”之建筑物。
3、发展商——指。
4、公共地方——指发展商根据公约指定大厦内的公共地方及发展商按照公
约第四章第5条划为额外的公共地方,其中包括大厦之各出入口、行人道、通道、外墙、大堂、绿化区、车道、脚踏车停放处、公用车辆停泊及起落货区域、升降机、走火通道、走廊、梯台、共用卫生间、避难层、后备发电机房、泵房、水箱、中央空调设备机房、电房、自动洒水系统及消防设备控制室、升降机房及为该大厦的业主、用户及访客而设立共用之其它地方或范围,但不包括任何业主拥有独立使用权的地方及发展商保留之地方。
5、公共设施——指为该大厦的公众利益而在大厦所属地块范围内装设的各种器械、设备、装臵或植物、包括给排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通讯系统、消防系统、电子监察保安系统、升降机、卫生间设备、外墙、照明系统、供电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去水道、沟渠、管道、槽沟、电线、电缆、绿化区之装臵及种植物、告示板及其它机械、卫生设备。以上所列之各类设备,不论是设臵于公共地方或保留地方内,均属公共设施之一部分,但只供个别业主或租户使用的设施则不包括在内。
6、绿化区域——指根据政府有关法令在大厦所属地块上实施的绿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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