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启大厦用户手册(内容new)(19)
时间: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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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大厦全部或部分受损不能正常使用时的规定
一、 大厦任何部分如因火灾、台风、地震或其它原因而损毁至无法正常按该土
地出让合同证明的用途使用,而重新修复受损部分在建筑上或法律上均可行时,在保险金不敷使用的情况下,管理者可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以受损部分的用户(以下简称受影响者)的费用修复该受损部分。所有受影响者应在管理者书面通知后的十五天内将应付的修复款项交付管理者。
二、 大厦任何部分如因前条所述原因而损毁无法按土地出让合同证明的用途
使用,而重新修复受损部分又因在建筑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而成为不可能时,管理者应在损害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集一次受影响者会议,就受损部分共同讨论应变措施。为此目的,管理者可以在会议通知中提出处理建议。
三、 如果在上述规定的受影响者会议上通过任何应变措施议案时,管理者应准
备一份旨在使该措施付诸实行的正式计划,并在第一次会议后一个月内召开受影响者第二次会议时对该计划进行讨论。
四、 如果在受影响者第二次会议中上述之计划获得通过(无论有否修改),管
理者应通知所有影响者。如在受影响者中有过半数的业权份额者向管理者书面表示赞同该计划,则所有受影响者均有责任参加该计划并在所有方面给予合作。
五、 如果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受影响者未能有过半数业权份额者对计划
作出书面同意,管理者有权请求受影响者及其抵押权人(如有)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转让所有该大厦受损毁的单元,拍卖所得在先扣除应付之管理费及其它款项后,将按照个别用户持有业权份额归还该受影响用户或其抵押权人(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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