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教师职称复习题21世纪读本888(17)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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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读本 与中小学教师理论读本
过,1995年9月1日起实行。该法共10章84条,规定了我国教育的性质、地位、方针和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教育基本制度,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教育法律责任等。 (三)教育单行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四)教育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一般有两种发布方式:1由国务院发布;2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
(五)地方性教育法规 (六)教育规章
十四、什么是法律意识,教师应具有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想象、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教师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内容:
1、教师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的内容:包括:
(1)要有一些最基本的法的基本知识。
(2)要有比较系统、全面的教育法规的知识。
(3)要有一些重要法律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的一般常识。
2、教师应当具有较强的法律信念 3、教师应当具有自觉的法律意志。 4、教师应当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积极自觉地向学生宣传社会主义法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积极贡献。
十五、什么是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根据《义务教育法》以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因工作失职或玩忽职守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法律责任。
2、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3、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和妨碍义务教育设施使用行为的法律责任。
4、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和侵犯师生人身、人格行为的法律责任。 5、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法律责任。
十六、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设置条件
(一)学校法律地位的含义
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二)《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具备的一般主体要件
1、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必须有合格的教师
3、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十七、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校享有的基本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十八、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1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为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简称为学术活动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二)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简称遵纪守法义务。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简称教育教学义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简称为思想品德教育义务。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发展。简称为爱护尊重学生义务。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简称为保护学生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简称为提高思想水平业务。 十九、教师申诉制度概述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
教师申诉制度即指教师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示处理的制度。 (二)教师申诉的范围
(三)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 (四)教师申诉的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依次序进行。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逾期未作处理或者久拖不决的,若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十、《教育法》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一)学生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即《教育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二)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二十一、什么是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以及原处理机关提出申诉,受理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
1、对教育下午处罚不服的
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4、对不作为违法的
5、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
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 7、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十二、什么是教育行政诉讼,教育行政诉讼有何特点,主要范围 (一)教育行政诉讼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示给予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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