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第十章 所有者权益(8)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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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教材或自学参考
积。
二、资本公积的账务处理
(一)资本溢价
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合资经营的银行(不含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依其出资份额对银行经营决策享有表决权;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银行承担有限责任。明确记录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真实地反映各投资者对银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是会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为此,会计上应设置“实收资本”科目,核算银行投资者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比例实际交付的出资额。
在银行创立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全部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在银行重组并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为了维护原有投资者的权益,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并不一定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处理。这是因为,在银行正常经营过程中投入的资金虽然与银行创立时投入的资金在数量上一致,但其获利能力却不一致。银行创立时,要经过筹建、试经营、为产品寻找市场、开辟市场等过程,从投入资金到取得投资回报,中间需要许多时间,并且这种投资具有风险性,在这个过程中资本利润率很低。银行进行正常经营后,在正常情况下,资本利润率要高于银行初创阶段。这高于初创阶段的资本利润率是以初创时必要的垫支资本带来的,银行创办者为此付出了代价。因此,相同数量的投资,由于出资时间不同,其对银行的影响程度不同,由此而带给投资者的权利也不同,往往前者大于后者。所以,新加入的投资者要付出大于原有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原有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另外,不仅原有投资者的投资从质量上发生了变化,就是从数量上也可能发生变化,这是因为银行经营过程中实现利润的一部分留在银行,形成留存收益,而留存收益也属于投资者权益,但其未转入实收资本。新加入的投资者如与原有投资者共享这部分留存收益,也要求其付出大于原有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原有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
投资者投入的资本中按其投资比例计算的出资额部分,应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大于部分应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例10-1】某银行原有注册资本540 000 000元,留存收益20 000 000元,现某公司准备参与投资,经双方协商,同意其投资219 000 000元,将注册资本增至750 000 000元,该公司占28%的股份。今收到该公司出资的转账支票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