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第十章 所有者权益(2)

发布时间:2021-06-07

商业银行教材或自学参考

本公积处理。

(三)商业银行资本变更的核算要求

商业银行实收资本(或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1.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股东的出资时,登记入账。

2.商业银行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资时登记入账;采用收购本银行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本银行股票时,登记入账。

商业银行应当将因减资而注销股份、发还股款,以及因减资需更新股票的变动情况,在“股本”账户的明细账及有关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股东按规定转让其出资的,商业银行应当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及各备查登记簿中转为受让方。

二、银行资本金筹集的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银行筹集资本金,因其性质不同,筹集资本金的方法也不同。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为国家核定,由财政部从财政预算中拨付;外资银行的资本金由其总行拨付;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本金需要通过发行股票或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来筹集。我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一)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本的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资本金的筹集主要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银行负有限责任,银行则通过其全部资产对银行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的股票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股票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公司不得发行无面值股票。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面值。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其发行价格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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