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第十章 所有者权益(14)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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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需用税后利润弥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所不同的只是两者计算交纳所得税时的处理不同而已。在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当期银行应纳税所得额,而以税后利润弥补的数额,则不能作为纳税所得扣除处理。

【例10-6】甲银行2001年发生亏损1 200 000元。在年度终了时,银行应当结转本年发生的亏损。其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 200 000

贷:本年利润 1 200 000

假设2002年至2006年,该银行每年均实现利润200 000元。按照所得税税法规定,银行在发生亏损以后的五年内可以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该银行在2002年至2006年均可在税前弥补亏损。该银行在2002年至2006年年度终了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20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 000

2002年至2006年各年度终了,按照上述会计分录的结果,2006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期末余额为借方余额200 000元,即2007年年初未弥补亏损200 000元。假设该银行2007年实现税前利润400 000元,该银行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2007年年度终了时,该银行首先应当按照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计算交纳当年应负担的所得税,然后再将当期扣除计算交纳的所得税后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账户。在本例中,假设该银行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该银行在2007年年度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400 000元,当年应交纳的所得税为400 000×33%=132 000元。

计算交纳所得税时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 132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32 000

借:本年利润 132 000

贷:所得税费用 132 000

结转本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时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268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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