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第十章 所有者权益(5)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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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持有的股数分配,如股东所持股份按比例分配的股利不足1股时,应采用恰当的方法处理。例如,股东会决议按股票面额的10%发放股票股利时(假如新股发行价格及面额与原股相同),对于所持股票不足10股的股东,将会发生不能领取1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一是将不足1股的股票股利改为现金股利,用现金支付;二是由股东相互转让,凑为整股。无论采用哪种方法,都将改变银行的股权结构。

(二)减少实收资本

银行实收资本减少的原因大体有两种:一是资本过剩;二是银行发生重大亏损。银行因资本过剩而减资,一般要发还股款。有限责任公司发还的投资比较简单,按发还投资的数额,借记“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由于采用的是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股本,发还股款时,则要收购发行的股票,发行股票的价格与股票面值可能不同,收回股票的价格也可能与发行价格不同,会计核算较复杂。由于“股本”科目是按股票的面值登记的,收购本银行股票时,亦应按面值注销股本。超出面值付出的价格,可区别情况处理:收购的股票凡属溢价发行的,则首先冲销溢价收入,不足部分,凡提有盈余公积的,冲销盈余公积;如盈余公积仍不足以支付收购款的,冲销未分配利润。凡属面值发行的,直接冲销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账务处理如下:

1.收购本银行股票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股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注销库存股有三种情况。

(1)银行溢价回购本银行股票的,其会计分录为:

借:股 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贷:库存股

(2)银行按面值回购本银行股票的,其会计分录为:

借:股 本

贷:库存股

(3)银行按溢价回购本银行股票,溢价额超过原发行时的溢价额,应从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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