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
时间:2025-02-24
时间:2025-02-2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上、5万人以下,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温泉城区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4)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件;
(5)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6)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县政府负责处置或者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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