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优惠政策研究——WX(2)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关于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优惠政策的研究
区为载体,把改革和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把解决本地实际问题与攻克共性难题结合起来,实现重点突破与整体创新,率先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全国其他地区的综合改革起示范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把改革风险和试错成本控制在一定区域之内,平稳有序推进改革进程。
三、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设立的条件
(1)地域有代表性
试点地区在全国范围或东、中、西部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和带动力,能够代表处于不同生产力发展的阶段性特点。
(2)内容有典型性
试点地区所面临的体制机制问题能代表本地区的普遍性,所确定的改革任务能反映本地区改革发展的特点和现实需要,对推动全国或一定区域面上的改革具有示范意义。
(3)有较强的组织领导
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改革工作,把改革放在突出位置,有较为健全的领导体制、组织机构和推进机制,能够为试点工作的推进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4)有较好的工作基础
在一些领域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改革探索,并已走在全国前列,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了先行先试、率先突破的工作基础。通过试点,能够在体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创造新经验,为其他地区的新体制建设提供示范。
(5)有相应的发展潜力和承受能力
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支付必要的改革成本。群众对改革的认识程度深,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高,能正确对待改革成果,社会承受能力比较强。
四、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申请现况
(一)已申请成功并批复改革方案的试验区
截止2011年12月,国务院已经批准了10个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1)上海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