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优惠政策研究——WX(10)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关于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优惠政策的研究
作为碳排放交易最大的卖方市场之一,却在碳交易中没有定价权。
在去年3月份国务院批复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中,国务院明确要求天津滨海新区“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机制,建立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权交易市场”,给予天津建立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承建权。这次又批武汉,说明国家将来想采取美国模式,让两地竞争,提高运作效率和速度。
2)建设用地跨市“占补平衡”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进行跨市、县的基本农田易地“占补平衡”,对已发生的要坚决纠正。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各市(地)、县(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立足于在本市(地)、县(市)内补充耕地;对于在耕地后备资源少的地区,新上占用耕地较多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充分科学论证;确实难以补充耕地的,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在省域内补充耕地,但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同时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土资源部批准的试点范围内。对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及其领导人的责任,对擅自突破年度用地计划和违规进行易地“占补平衡”的,也要追究责任并扣减下一年度用地指标。
3)允许“武汉城市圈”扩大公司债发行规模试点,发行市政债,节能债。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市政债为违规违法行为,地方政府借钱,只能通过企业债、“打捆贷款”、集合信托投资产品乃至资产证券化等形式出台。目前并无法律法规允许地方政府发债融资,也没有产生过一个国务院特批案例。
市政债相对于企业债、“打捆贷款”、集合信托投资产品最大的优势在于相对企业债,市政债由于是政府信用取代了企业信用,可以在资本市场上争取到更优惠的利率,也可以争取到更长的年限。市政债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差很小,与公司债一般有200个基点的利差。
07年,重庆市申请发行市政债用于轨道交通建设,财政部未予批准。后来重庆市通过“政府采购,分期付款”方式,实行“特定的市政资产”证券化,并以公司债的形式发行。
4)将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列为全国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
目前,中央企业只能在北京、天津、上海三家产权交易所进行国有产权交易(重庆交易所还在验收中),其它地方的产权交易所均不能办理中央企业的国有产权交易。国务院国资委、中纪委、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委已在《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协调工作会议》中明确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不易过多。
5)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市场”,目前依托深交所),这个其实是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