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决策法制化的实现途径(5)

发布时间:2021-06-06

影响,全社会的舆论监督还缺乏一个民主的环境。

3 行政决策法制化的比较及借鉴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现行的行政决策体制虽然存在较大的差异,但都早已实现从非程序决策到程序决策、非法制化决策到法制化决策以及个体决策向组织决策的过渡。下文以美国为例进行说明。

3.1 西方行政决策程序

在现代行政决策过程中,行政决策程序是政策运行的重要环节。西方各国政府都普遍重视抽象行政行为决策程序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策程序的法制化。行政决策程序的法制化并不是将行政决策程序的每一个方面都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而是将那些重大行政决策最重要的程序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也就是通过《行政程序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行政决策一般按先后顺序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行政决策的规划阶段(将待决事项纳入决策议程);二是行政决策的咨询审议阶段(形成可供选择的决策草案);三是行政决策决断后的审查阶段(法定监督组织审查决策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四是行政决策的执行阶段(将决策付诸实施)。 在美国,美国的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署在制定《美国机动车安全标准》的规章时,就遵循了美国政府部门制定规章的行政决策程序:一是国会予以授权;二是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根据出现的新情况以及遇到的新问题而自行提出;三是由社会群体提出问题,而这种社会问题可由行政机关予以解决。《美国机动车安全标准》,就是在美国国会授权状况下的立法。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署在得到美国国会授权之后,进入立法规划阶段。首先,是由美国运输部“内设机构间标准政策委员会”进行部门内的协调,然后,是总统办事机构行政管理与预算局作为联邦政府的综合协调中心,依法进行综合协调,做到政令统一。1981 年美国总统在行政管理和预算局设立了“资料和规章事务处”,并要求政府各部门对拟制定的规章进行成本收益的经济效益分析。一旦规章制定违背了经济性原则,同样不能进入决策议程。如果规章制定规划得以立项,行政管理与预算局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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