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决策法制化的实现途径(8)

时间:2025-05-01

程,便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和检查。该法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严格限定行政信息的保密范围;②有关行政信息保密范围的确定,必须得到立法机关的审查,而不是行政机构自主的任意行为;③行政部门必须及时地发布已做出了决定的行政决策的信息;④除法律规定可以不公开举行的行政会议外,人民群众可以自由地旁听;⑤行政部门不公开举行的会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不得举行不公开会议;⑥政府各个部门和机构之间的信息应当依法互相公开和交流;⑦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成员职责的履行具有知情权,行政机关及其成员有责任和义务向人民群众报告其职责的履行情况。

《行政信息公开法》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基本法律之一。因为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以及建立在知情权之上的有效性的参与,是我国实现行政决策民主化的必要条件之一,所以该法的制定,应该是我国实现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的重要前提和法律保障。

4.1.2 健全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听证制度,防止决策的随意性。这是我国听证制度建立和完善的重要指导思想。行政听证制度,为我国行政决策的法制化提供了制度上以及实践操作上的保障,也是行政决策领域的重大突破。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法定条件下,“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4这就明确地表明了听证是公民的一种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定程序权利。在行政程序中,设置听证程序既可以制约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促使行政机关公正行使行政权,又能够实现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目前,听证制度的发展正在我国呈现蓬勃之势。1996 年至 2002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以及《规章制度程序条例》,这些实际上都可以归纳为行政决策听证。

目前,我国在行政决策领域引入听证制度还处在起步阶段,其发展和完善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我们应在以下方面努力:

第一,行政听证代表的范围需适当扩大,听证代表的产生,应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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