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决策法制化的实现途径(6)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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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记事》的“规制与放松规制日程”栏目上予以公布。任何美国公民都可以上网浏览查询。与行政决策的行政相对人(尤其是受影响的利益集团)进行协商,这是咨询审议的重点环节。根据美国 1990 年的“协商制定规章法案”,政府代表与受行政决策影响的利益集团一起协商,以求就达成一致意见。行政决策定稿,必须以出现在决策审议过程档案中的论据与证据为基础。行政决策方案定稿公布时必须附“理由说明”,即说明所采纳公众建议的理由以及答复那些反对某些规章条款的原因。如果规章定稿发布后,又出现必须予以重新考虑的要求,则规章必须经过美国国会的审查和司法审查。在确认没有任何问题后才能在美国的《联邦记事》上予以公布,最后规章被编入联邦法典之中。规章出台后,该规章可由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署的地区办公室、法定机构、警察机构以及委托州政府依法执行。一个部门出台的规章,不一定是本部门来执行,这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执行效率的一种普遍做法。
3.2 西方行政决策制度的借鉴价值
西方行政决策制度因各国国情不同而不尽相同,不过有些共性因素是可参考和借鉴的。
一是行政决策的决策范围应集中于核心职能的范围。随着政府干预范围的扩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也日渐延伸到社会的各个方面,突出表现为对经济的管制增多以及社会福利职能的大包大揽。其弊端,在20 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逐渐显现出来,引发了一场持续20年之久的西方行政改革运动。纵观这20年的改革实践,趋向是强化治理,下放管理,缩减行政决策的范围,将重点放在政府的核心职能上。 二是行政决策方案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决策方案的合法化过程也就是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得以实现的过程。西方国家对于行政决策程序的法制化管理,客观上减少了行政决策的主观随意性,增强了科学性和民主性,保证了行政决策的质量。西方国家对于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这一做法,对于我国行政决策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是决策必须与执行分开。决策与执行分开解决了公民参与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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