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决策法制化的实现途径(7)
时间:2025-05-01
时间:2025-05-01
决策的制度问题。我国因决策与执行没有分开导致的行政决策过程不透明、决策主体错位、政府部门利益驱动等问题,急待解决。我们应适度引进西方国家决策与执行分开的做法,用以解决决策与执行在同一部门内高度集中统一而带来的部门利益固化、执法部门过多等阻碍行政决策法制化进程的问题。
四是行政决策的过程必须法制化。行政决策程序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决策程序不是一成不变的。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比较科学的行政决策程序也是逐步发展过来的,到目前已形成公认的行政决策规划、咨询审议、审查和执行这四大基本程序。从西方国家行政决策的实践可以看出,西方国家根据这四大基本程序依法进行一些具体的行政决策具体程序的设计,以制定出科学、合理、合法的行政决策。
4 我国行政决策法制化的实现途径
行政决策法制化的前提是行政立法的存在。良好完备的行政法律体系是有效规范行政决策权力行使的根本保障。实现行政决策的法制化,这是行政决策机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从行政决策内容到行政决策程序,从行政决策目标的设定到决策的实施,从行政决策体制到决策部门以及决策人员等,都要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4.1 决策制度的民主化
行政决策参与机制的民主化是指人民群众对政府行政决策的广泛参与。对此,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健全政府行政决策信息公开、行政决策听证等制度,进一步拓展社会参与渠道,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行政决策信息和广泛参与行政决策活动。
4.1.1 建立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制度
行政决策信息对人民群众公开,有助于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政府行政决策的动力,并客观上为他们提供行政决策参与的可能性。我国正在努力推进行政决策的信息公开和决策透明,以进一步有利于行政决策信息的公开化以及行政决策的民主化。
对此,我国应当尽快制定《行政信息公开法》,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防止行政腐败。因为该法的宗旨是公开政府行政活动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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