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公安机关不接受杀人嫌犯自首引发的国(9)
时间: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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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如果被告美兰公安分局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醉酒的谌黄业进行“约束”,该案的恶果也完全可以避免。据此,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杀人犯谌黄业投案自首后再度走脱行凶杀人和受害人武叶群、李斌等罹难的根本原因,其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被告文昌市公安局东路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只要依规定及时出警,谌某某同样没有机会离开大致坡派出所,嫌犯再度造成2死1伤的严重后果同样可以避免。根据2001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这一规定,两被告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结合本案严重的损害后果、两被告的过错程度、阻止继续犯罪的客观条件以及加害人已判死刑且无可供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等因素,两被告对受害人的损害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2012年3月22日、2012年5月13日、李某某等诉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文昌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辩论结束后,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现原告与被告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文昌市公安局于2012年5月16日,2012年6月26日,已经达成调解协议,除原已经赔偿的部分外,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文昌市公安局再共同赔偿原告李某某等原告100万元人民币。
结语
案件虽已尘埃落定,受害人家属最终获得了国家赔偿,但留有遗憾的是本案是通过有“东方经验”美誉的调解方式了结,作为司法主角的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没有裁判的表态。作为法律人不得不思考,日后的司法实践中,类似的受害人能不能顺利地获得国家赔偿?法律的空白与实际操作如何兼顾,利益如何平衡?施行一年有余的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该不该进一步修改?如果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司法机关不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又该如何追责?这一可以被称之为另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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