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公安机关不接受杀人嫌犯自首引发的国(8)

时间:2025-03-10

察法》第6条关于公安机关“预防、制止法犯罪活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的职责规定,为此行为的定性提供了基础性法律依据。同时,渎职民警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刑罚,事实上已经解决了涉案行政行为构成不作为的几个核心问题:首先,玩忽职守者一定是有职责、有职守的;其次,玩忽职守者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再次,玩忽职守者存在重大过错。

二、关于公安机关的 “不作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诉性”分析。1997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进行了解释,此处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而“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应包括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行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进一步答复: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这两个司法解释以及《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项“其他违法行为”的兜底规定,为行政不作为适用行政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及回旋余地。虽然本案中的公安民警是以不作为形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乃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关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公安分局、文昌市公安局的国家赔偿责任分析。在行政不作为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中,通常因为直接实施加害行为的往往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第三者,所以行政行为与受害人损失的关系不一定是必然因果关系,也可能是相当因果关系或者是条件关系,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并不追求严格意义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在本案中,被告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对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不接受、不采取应有的控制措施是后续命案的主要和根本原因。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只要公安机关及时依法接受了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依法对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留置盘问等措施,嫌犯谌黄业根本没有重新做出命案的可能。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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