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一般条款与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限制(5)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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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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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体现出来。此处的权利纯粹体现为一种“居间”的效果。如果继续采取这种方法,就会导致实践中“权利爆炸”的现象。
2.合同效力的扩张
在对绝对权利和类型的扩张来加强对纯粹经济损失受限的情况下,德国立法采取了通过合同效力的扩张来解决相关纯粹经济损失问题。这分别体现为积极侵害债权、缔约过失责任、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制度的设立上。法国模式由于侵权一般条款过于抽象,没有通过“权利的侵害”来约束侵权行为的范围,故其适用范围相当宽泛。对此,除采取非竞合原则来限制侵权责任向合同责任的渗透以外,也通过合同效力的扩张来解决纯粹经济损害赔偿。典型的做法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契约和直接请求权理论的建立。 [3]
通过合同效力的扩展来保护纯粹经济损失,一方面是基于合同关系中发生无限损害的危险较少 [4],法院也能通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合理的延伸契约合同义务的类型和对第三人的效力;另一方面也基于合同义务的扩大,使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具有更大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但这种方式运用到一定的程度便会造成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混淆。
(二)绝对权利保护和纯粹经济损失的认定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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