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一般条款与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限制(4)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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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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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才能得到认定。不然,民法的权利体系和责任就会产生脱节。有鉴于此,德国立法和司法在认定可赔偿损失范围时,需要通过扩张绝对权利的效力和类型、扩大合同的效力来获得损害赔偿的正当性。
1.绝对权利效力和类型的扩张
德国法通过对所有权的有限扩张解释,来解决物的使用阻碍问题。所有权的损害不以所有物的实际受损为限,而是扩展到物的使用受限问题。经典的案例体现为因水道阻塞使船舶受困案和储油库爆炸案。 [2]这两个案例通过所有权使用限制来认定所有权受到损害,从而将纯粹经济损失纳入权利损害的保护范围。除了对所有权的效力进行扩张解释外,德国法还通过新权利的创设来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救济,如法律上创设了一般人格权和营业权,使相关的纯粹经济损失通过权利侵害获得了救济。
本人认为,通过绝对权利效力和类型的扩张,来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有限度的保护,这种模式已经走到了尽头。其原因在于,第一,诸如物权等绝对权利,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静态的个人利益。其核心在于权利人对于物的现实占有和支配的完整性。至于对物的支配,受何种环境的影响,达成何种效果,应不影响物权的完整性。第二,诸如一般人格权和营业权的创设,虽然在形式上扩大了纯粹经济损失,但从权利的结构来看,这些新创设的所谓的“权利”只有在被侵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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